*本條例適用於亞特蘭大華人基督教會團契選派輔導與主席。本教會選任的團契輔導或主席必須為固定參加本教會的會友。
一、 輔導:是團契屬靈方向的引導者
- 產生及任期:
(1) 一個團契只設立一位輔導。
(2)先由該團契的關懷牧長提名候選人,在牧師長老團契確認候選人的資格後,再提交長執會決定。
(3)每年牧師長老團契 (PEF) 對團契輔導有評估,幫助輔導在靈性生命和事奉中成長。
(4)輔導任期四年,可連任一次。如卸任一年之後仍然沒有其他候選人, 可召回再任同團契輔導。
- 資格:
(1) 信仰純正,已重生得救,靈性生命比較成熟。
(2) 認同本教會的神學觀點,並服從本教會屬靈權柄的帶領,在事工上支持牧師和長執同工。
(3) 在本教會聚會二年以上。
(4) 主動參與教會同工訓練課程。
- 職責:
(1)輔導團契屬靈生命健康成長﹔經常為教會,團契同工,及事工代禱。
(2)督導團契主要事工,監督安排靈修,查經及專題內容。
(3)愛心關懷團契主席及主要同工,幫助訓練,培養新同工;已婚者與配偶在愛心關懷上一起同工。
(4)幫助教會了解團契動態及需要,幫助契友對教會更加認同和委身。
二、 主席:是團契事工的執行者
- 產生及任期:
(1)由團契輔導和現任主席帶領團契弟兄姊妹禱告、商討、邀請。
(2)任期一年或兩年,可連任。
- 資格:
(1)信仰純正,已重生得救,經常參加本教會聚會的弟兄姊妹。
(2)謙卑受教,愛慕主的話語,有好名聲、好見證。
(3)有心參與教會和團契的服事,在主的事工上支持牧師、長執、同工。
(4)主動參與教會同工訓練課程,並已參與團契事奉。
- 職責:
(1)經常為教會,團契事工代禱,為團契同工、信徒、慕道友代禱。
(2)安排團契聚會、活動及各項事務。
(3)以愛心關懷團契 主要同工,並幫助訓練,培養新同工。
(4)常與輔導溝通團契動態,維持同心,防止不合真理及破壞合一的言論見證。
(5)鼓勵並帶領團契弟兄姊妹支持並參與教會事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