亞特蘭大華人基督教會證婚守則

(8/11/07)

婚姻是神為自己的榮耀而設立的。我們相信婚姻是神的祝福,人也當盡力維護婚姻。當兩個有罪的人在婚姻中結合,因罪性產生的摩擦與問題是難以避免的。有鋻於此,根據聖經原則來指導婚姻是必須的。亞特蘭大華人基督教會證婚守則是為此而立,其目的在使我們的婚姻生活能討神的喜悅。

亞特蘭大華人基督教會牧師證婚的原則如下﹕

男女雙方過去未曾結婚:

  1. 男女雙方同為基督徒。 信與不信的不可結合。(林前7:39; 林後6:14-15)
  2. 男女雙方關係純潔,未曾於婚前同居或發生性行為。如有此類行為,必須等候六個月,待關係純正後再結婚。
  3. 男女雙方未曾先行在法院公證結婚。如雙方雖已公證結婚,卻未曾履行婚姻中的同居關係,可另議。所有法院公證的婚姻均被視為在神面前立約的私下儀式。

若男女雙方或一方曾結過婚,除前列條件外,若符合下列情況,牧師可為之證婚:

  1. 前配偶已死亡。(羅7:2,林前7:39)
  2. 前配偶已再婚。
  3. 離婚發生在信主之前。(林後5:17, 6:14)
  4. 離婚符合聖經允許下的情況,如當不信的配偶背棄婚約、前配偶有淫亂的行為,或有危險的虐待、攻擊等。(太 5:32; 林前 7:15)

男女雙方須於結婚前,由本教會牧師或其所認可之機構進行婚姻輔導。

長執會有權更改證婚守則的內容。

如有上述守則無法顧及的個案,由牧長解釋,酌情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