亚特兰大华人基督教会证婚守则

(8/11/07)

婚姻是神为自己的荣耀而设立的。我们相信婚姻是神的祝福,人也当尽力维护婚姻。当两个有罪的人在婚姻中结合,因罪性产生的摩擦与问题是难以避免的。有鋻于此,根据圣经原则来指导婚姻是必须的。亚特兰大华人基督教会证婚守则是为此而立,其目的在使我们的婚姻生活能讨神的喜悦。

亚特兰大华人基督教会牧师证婚的原则如下﹕

男女双方过去未曾结婚:

  1. 男女双方同为基督徒。 信与不信的不可结合。(林前7:39; 林后6:14-15)
  2. 男女双方关系纯洁,未曾于婚前同居或发生性行为。如有此类行为,必须等候六个月,待关系纯正后再结婚。
  3. 男女双方未曾先行在法院公证结婚。如双方虽已公证结婚,却未曾履行婚姻中的同居关系,可另议。所有法院公证的婚姻均被视为在神面前立约的私下仪式。

若男女双方或一方曾结过婚,除前列条件外,若符合下列情况,牧师可为之证婚:

  1. 前配偶已死亡。(罗7:2,林前7:39)
  2. 前配偶已再婚。
  3. 离婚发生在信主之前。(林后5:17, 6:14)
  4. 离婚符合圣经允许下的情况,如当不信的配偶背弃婚约、前配偶有淫乱的行为,或有危险的虐待、攻击等。(太 5:32; 林前 7:15)

男女双方须于结婚前,由本教会牧师或其所认可之机构进行婚姻辅导。

长执会有权更改证婚守则的内容。

如有上述守则无法顾及的个案,由牧长解释,酌情处理。